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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申报指南 |
一.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的界定
1.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在从事集成电路设计业务(含集成电路产品设计、设计开发、设计加工、设计服务、设计软件开发、培训、咨询、应用开发等)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或经营组织。
2.集成电路产品是指集成电路(含国内企业自主设计而在境内确实无法生产需委托境外加工的集成电路产品)、集成电路芯片和单晶硅片。
二. 经认定后可享受的税收政策优惠
经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除可享受国务院[2000]18号文和京政发[2001]4号文规定的政策外,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它相关政策。
三. 认定条件
1.申请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二)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及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和人员等基本条件,其设计过程符合集成电路设计的基本流程和管理规范;
(三)具体认定条件依照信部联产[2000]968号通知中第十二条认定标准执行。
2.申请认定的集成电路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必须是本企业的自主产品,其主要设计过程必须在本企业完成;
(二) 必须是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集成电路产品。
四.认定的前期程序
1. 登陆http://www.bjic.gov.cn
2. 网上填写申报表,审核通过后,到北京半导体行业协会上报申报表和其他材料
3. 详见流程图
五.应向北京半导体行业协会提交的材料
1. 申请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认定或年(复)审申请书面报告;
(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申请表;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经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五)申请表中规定的其它材料。
2.申请享受国务院[2000]18号文第四十八条优惠政策的产品认定,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 产品知识产权的相关材料;
(二) 在国内无法加工的情况说明;
(三) 委托境外加工合同复印件;
(四) 出入海关有关凭证(如报关单、提单、装箱单)的复印件。
该产品经市经委和北京海关认定后,进口时按优惠暂定税率征收关税。
六.认定费用
比照信息产业部集成电路企业和产品审理费已执行的标准,企业认定1000元/项,产品认定500元/项。
七.上报材料装订要求
复印件及表格全部用A4纸,一式三份,按照申请表及应提交材料的先后顺序装订成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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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程序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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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下载
□ 认定材料表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相关材料,内有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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